近日,為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,進一步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,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,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)對與海關業務密切相關的4部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,我們一起看看修改了哪些內容吧。
修改內容
1、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
一、刪去第三十七條。
二、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,刪去其中的“超出其業務范圍,或者”和“情節嚴重的,由海關總署吊銷其檢驗鑒定資格證書”。
三、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,將其中的“經許可”修改為“依法設立”。
2、海關統計條例
第三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》”。
3、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
一、將第十一條修改為“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、儲存、加工、裝配、寄售、展示等業務的企業,構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,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;報關企業、報關人員有上述情形的,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?!?/p>
二、將第十七條中的“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;情節嚴重的,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、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”修改為“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活動;情節嚴重的,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”。
三、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“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、儲存、加工、裝配、寄售、展示等業務的企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有關業務:
“(一)拖欠稅款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;
“(二)損壞或者丟失海關監管貨物,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;
“(三)有需要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的其他違法行為的?!?/p>
四、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“海關準予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、儲存、加工、裝配、寄售、展示等業務的企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:
“(一)被海關暫停從事有關業務,恢復從事有關業務后1年內再次發生本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;
“(二)有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的其他違法行為的?!?/p>
五、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“報關企業、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,責令改正,處5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?!?/p>
六、將第二十九條中的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、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”修改為“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”,刪去該條中的“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和取得報關從業資格”。
七、將第三十條修改為“未經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活動的,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?!?/p>
八、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“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注冊登記,撤銷其注冊登記,并處30萬元以下罰款?!?/p>
九、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的“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、暫停報關執業、撤銷海關注冊登記、取消報關從業資格”修改為“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、撤銷海關注冊登記、禁止從事報關活動”。
十、將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中的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規定”修改為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規定”。
4、海關稽查條例
將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一條中的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”修改為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”。
修改前后對比
來源:海關發布
小貼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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